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管理)規例》已於1999年11月24日在立法會通過。規定指定的工業經營推行安全管理制度。該規例的實施日期會由勞工處處長在憲報公告。
為了方便東主和承建商實施一套適合在香港採用的安全管理制度,在規例中訂定了十四項主要元素。初步規定僱用一百名或以上工人的建築地盤、船塢、工廠,以及其他指定工業經營〔即涉及電力、煤氣或石油氣的生產及輸送以及貨櫃搬運的工業經營〕的承建商或東主,以及進行合約價值為一億元或以上或僱用一百名工人或以上的建築工程的承建商或東主,須要實施安全管理制度以下十項元素,以及對他們的安全管理制度進行安全審核。
如這些建築地盤和工業經營僱用五十至九十九名工人,則須實施安全管理制度以下八項元素,以及進行嚴格程度低於安全審核的安全查核,以提高職業安全及健康水平及防止工業意外。
本 規 例 的 主 要 條 文 訂 明:
- 可 進 行 安 全 審 核 及 營 辦 訓 練 某 些 人 士 成 為 安 全 審 核 員 的 計 劃 的 人 士 的 註 冊 等 事 宜;
- 勞 工 處 處 長 視 察 安 全 審 核 和 安 全 查 核 的 進 行 的 權 力; 以 及 違 反 本 規 例 的 罪 行 等 事 宜。
|